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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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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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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物业管理条例》:“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所以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无论前期物业协议还是后期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只要是在双方自愿情况下达成,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全体业主都应当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然而格式条款并非就无效,只有违反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有关规定的才会导致不发生法律效力。  就本案而言,物业协议条款明显属于格式条款,但耿某简单认为格式条款就应当无效的说法显然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耿某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显然并不属于物业公司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可由其向其他责任人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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