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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怎么产生?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怎么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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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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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或 者无候选人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 论决定。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二)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一般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第二十一条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 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 于应选人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都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 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
  当提 名人选超出应选人数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人选结果中按得票 数多少依次递补。候选人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妇女人选。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 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得票 数相同的以姓名笔画为序进行公布。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 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由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回答 村民提出的问题。
    可以安排候选人在投票选举前进行竞选演说。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脱离 本村实际,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诋毁他人。候选人的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文稿应当有竞职承诺、履职承 诺、辞职承诺,并且应当在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日的 两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禁止候选人及他人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 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 选票; (二) 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 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 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二十五条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登 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 委员。  第二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同时 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具体 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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