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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产生?其选举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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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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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是主持村民 委员会选举工作的临时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 它就不复存在了。 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原则主要有六个方面: 1。
  普遍选举权原则。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普遍选举权原则主 要体现为:凡达到法定年龄,法律无限制规定的公民,即年满18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也就是说,中国公民 (村民)的选举权不因公民(村民)天生的差别和后天的经济、教育等条 件造成的差异而受到影响,这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   2。平等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即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 只有一个投票权。
  村民的平等选举权原则概括起来有两层含义:一是 每一位村民在一次直接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 两个以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另一层含义是每一村民所投选票的效力 是相同的,不能因身份、地位、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等的不同而产生 差别。
    也就是说,既不允许任何村民享有特权,也不允许对任何村民 有任何限制和歧视。在各地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每次选举所投的票 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 一选举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少于或等于应选名额 的有效。这些程序性的规定,就是根据平等选举权原则制定的,充分 表明村民的选举权是平等的。   3。直接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原则是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的,村 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是指享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 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了 明确的规定。为了贯彻法律规定的这一原则,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 作中,要坚决纠正不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而揸自改为由村民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或先选村民委员会委 员,然后再在委员中实行分工而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错误做法。
     4。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等额选举的对称。差额选举是指 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又称不等额选举。村民委员会 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是指委员要差额,副主任要差额,主任更要差 额。
  不能搞等额选举,也不能把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混在一起 进行差额选举。  一般情况下,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 名额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应比应选人数多 1〜3人。
  差额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具有很多优越性。 一是差额选举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为村民提供了选择的空间,村民 可以对候选人进行比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担任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有利于增强村民的责任感,有利于 发扬民主。
    二是实行差额,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差 额选举的过程对他们也是激励和鞭策,有利于他们发扬长处,克服不 足,使选上的人懂得一定要认真履行职务,接受村民监督,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使落选的人心里明白自己的不足。
  三是实行差 额选举,引入竞争机制,拓宽了提出候选人的渠道,可以扩大对村民委 员会成员的选择面,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5。竞争选举原则。所谓竞争选举,是指候选人之间为了贏得村 民的信任而采取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 相互竞争的活动。
  但是,这种竞选活动是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下有 序进行的。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向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的同时,也允许 候选人宣讲自己的依法治村方案和当选后的打算。  它的最大优点在 于能使村民进一步全面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提髙选举的质量。
   6。选举权秘密原则。选举权秘密原则也称无记名投票原则,是 相对于“记名投票”而言的。选举权秘密原则是指选举人在参加选举 时采用不公开的投票方法,亲自书写选票,但不在选票上署名,并亲自 把选票投人密封的票箱。
    这样,投票人无论是投赞成票还是投反对票 或者投弃权票,或者另选他人,别人当时或事后都无从知道。无记名 投票较之记名投票,选举人更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来因素 的干扰,毫无顾忌地把自己的真实选择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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