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因举证不力而败诉的后果。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由于受害人所处地位的局限性,无法或难以举证证明。这时,为了使受害人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了证明责任倒置的制度,就是将本属于原告承担的诉讼责任转由被告承担。
在日常生活中,这些特殊的侵权行为是经常发生的。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认识和了解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在哪些案件中被告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
(4)建筑物或
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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