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程序有哪 些?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 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 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 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鉴定活 动。 具体程序按农业部制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1•鉴定主体和受理。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包括有种子管理职 能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实施。 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审查、受理种 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或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提出田间鉴定的申请,...全部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 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 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 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鉴定活 动。
具体程序按农业部制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1•鉴定主体和受理。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包括有种子管理职 能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实施。
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审查、受理种 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或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提出田间鉴定的申请,并 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田间现场鉴定。但有《办法》第五条所列六种情 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①针对所反映的 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 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②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作出生效判决和 处理决定的。③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 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④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 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
⑤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 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⑥不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的。
2。组成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 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 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
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由1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专家鉴定组 成员符合《办法》第八条所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申 请其回避:①是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种 子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3。现场鉴定。专家鉴定组成员进行现场鉴定时,应通过申请人 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 关的材料。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必要配合。
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 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 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有《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①申请人不到现场的。 ②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③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 展的。
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充 分考虑《办法》第十二条所确定的七项因素:①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 境状况。
②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③该批种子室内鉴 定结果。④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⑤同品种其他批次种 子生长情况。⑥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⑦鉴定地块地力 水平等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
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现场鉴定无效,应当重新组织 鉴定:①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②专家鉴定组成员 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③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 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
4。制作现场鉴定书。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的基础上,根据种子法有关规定、标准,依据相关专业知识,本着科 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 会议制。
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 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应当予以注明。专家鉴定组制作的现场鉴定书应包括《办法》第十四 条所列七项内容:①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
②鉴定的目的、要求。③有关的调査材料。④对鉴定方法、依据、 过程的说明。⑤鉴定结论。⑥鉴定组成员名单。⑦其他需要说明的 问题。
5•现场鉴定书的送达。种子管理机构在收到专家鉴定组制作的 现场鉴定书后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6•重新鉴定。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 15曰内向原受理单位的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 说明理由。再次鉴定申请只能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提出,是当事 人双方共同提出的,再次鉴定申请仍由双方共同提出。
再次鉴定申请 只能提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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