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必要共同诉讼对当事人的追加是怎样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全部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该说,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却是五花八门,造成的侵权后果也非千篇一律,因此就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正确的解读侵权法律规定,确定侵权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加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从而正确处理每一起侵权案件。
一、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及不同侵权按份责任的认定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是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对于共同侵权,法律采取的是客观说,而不是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
只要数个行为人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就构成共同侵权。对于共同侵权,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分别侵权造成同一后果承担按份责任的法律规定。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作出规定。通过解读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构成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的要件是: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这一要件要求数个侵权行为相互之间是独立的。即,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2、造成同一后果。也就是说,侵权后果产生的原因力既不是数个侵权人的共同故意,也不是共同过失,还排除数个独立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
但却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如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可以明显区分,将不构成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分别处理。
二、责任主体的追加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共同诉讼概念的定义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原告为多人的诉讼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多人的诉讼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多人的诉讼为混合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和共同应诉的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性质是诉的主体合并,是将复数形式的诉讼主体纳入同一诉讼程序中,即原告复数当事人或者被告复数当事。
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下,我国将共同诉讼制度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和普通共同诉讼制度,两者划分的标准在于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的,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主要侧重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必要共同诉讼侧重于避免人民法院出现不同甚至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的判决。
1、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对诉讼标的合并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五个特征:其一,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其二,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其三,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其四,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必须一致。其五,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
2、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从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有一下三个特征:其一,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是同一种类,而不是共同的。诉讼标的的不同是与必要共同诉讼的本质区别。其二,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更强的独立性。
其三,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其实质上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其构成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结合本案,由于原告的损害结果是由于几个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虽然几个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但却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结果。
对于原告的损害赔偿,几个被告之间有着共同的权利义务,因此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还是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申请追加均可。只有必要的当事人都参加了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才具有合一性,才不致相互矛盾。
综上,本案几个被告的数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原告损害结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他们之间虽然不构成共同侵权,但构成不同侵权按份责任。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既符合程序法律规范,也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