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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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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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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 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 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 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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