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 40
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
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