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哪些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 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主要体现在:
(1 )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等程序性权利
① 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 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 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② 明确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全部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 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主要体现在:
(1 )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等程序性权利
① 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 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 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② 明确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将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 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 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 政强制执行;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 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 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行政机关侵 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行政机关滥用行 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 其他义务;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 遇;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 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等纳入受案范围。
③ 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 二款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 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④ 强化受理程序约束。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一 是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起 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 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 诉状。二是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 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 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三是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 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⑤ 明确起诉期限,更好地保障诉权。《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普通诉讼期限和最长诉讼期限,同时还建立了期 限扣除和延长制度。
⑥ 明确人民法院的相应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 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 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
在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国家救助的权利、社会保障 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造的权利等。
除了这些法定的权利,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还享受广泛的权益,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他 人采光、通风、免受噪音及其他环境污染等。这些权益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 行为时应当予以充分保障的利益,也是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权利。
(3) 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赔偿与补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 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 任。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 予补偿。
2015年4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十条第五款规定,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 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 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 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 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 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 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 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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