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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主体

本人骑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微型车发生碰撞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责。我住院期间刘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现已出院。经与刘某协商剩余医疗费及其他赔偿费用不成,准备起诉。问题是刘某是某公司办公室主任,在为公司买材料回来的路上撞伤我的,他不是司机但有驾照,因司机不在而材料又急用,才未经公司上级领导同意,自己开车出去购买。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当以谁(刘某还是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两个都是被告,那谁是第一被告,谁是第二被告,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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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3

0 0
可将此司机、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肇事司机是职务行为,应该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此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查清。如上有交强险,则有关保险公司,也可以列入被告,这是依据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这样可在诉讼中进行调查确定责任承担。

2007-11-03

54 0
     本案应最后审查确定刘某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所“为公司买材料”是否属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来确定责任主体。 在不能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楼主从实用原则考虑可以吧刘某和公司都告上。
  但起诉公司的理由并非北方狼所说的“可以刘与公司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起诉公司”。这个理由明显错误,因为公司与办公室主任刘某的关系绝非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而是企业法人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   如果刘某为公司买材料的事实能够认定,个人认为法院应该依法判决由公司承担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

2007-11-03

22 0
谁做为第一被告与你所获得赔偿没有区别

2007-11-03

51 0
   严格地讲,个人认为本案应该只有一个被告,即要么公司,要么刘某。因为要么认定是单位的行为,刘某是履行职务。要么是刘某的个人行为,两者必居其一、且仅居其一。 但,就你操作而言,在不好确定的情况下或者说稳妥起见,从功利、确保你的合法利益出发,建议你还是都把两者都告上吧。
   列公司为第一被告,刘某为第二被告。 理由嘛,你就表述为:刘某是侵权人,应该承担责任。刘某是为公司履行公务,公司承担责任,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2007-11-03

23 0
都做为被告,谁做为第一被告与你所获得赔偿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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