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承租公房该如何分割?
顾名思义,“公房”就是“公家”的房子,使用者不具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涉及房屋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两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二)》,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解释》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全部
顾名思义,“公房”就是“公家”的房子,使用者不具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涉及房屋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两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二)》,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解释》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
处理离婚时的公房承租权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分以下几种情形由酌情处理: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
由于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5年,10年,或20年,如果双方对此无另外约定,房屋的使用权益均应当归该方所有。
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是本单位职工的。
婚前一方即已经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因此,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承租权仍应当归该一方享有。如果这种情况下,判令承租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则势必产生这样一些问题: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偿还了借款的大部分,如为90%,婚后偿还的余额只是一站部分,如为10%,在此类情形下,判令承租权归双方享有,对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公平何在?因此,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把承租权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并判令由该方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且比较合理的一种处置方式。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房屋拆迁时,如果被拆迁人(即公房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根据原有的承租权的存在,所以说,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当归属于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5、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一方将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这种情况和第4种情况基本一样,因此,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当是一样的。
其实,在现实中可能还存在其他类似的情况:或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变为了那栋房屋的承租权,或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因拆迁变为了货币,或是其他财产形态。在这些情况下,只要后一种财产形态完全是基于原来存在的承租权,则后一形态下的财产,无论是承租权,或是货币,或是是股票、基金等,都应当归夫妻一方享有。
7、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给法院以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如果将公房承租权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后果时,可以运用这一条款酌情处理。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处理公房承租权归属时,原则上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
1、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夫妻离婚反目,最受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房子判给带孩子一方,合情合理。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后两年内,大约在二十五六岁左右,进了围城,又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35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外面有人,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55到60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也容易离婚。
特别是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是相当高的。这个时候,男人三十“一朵花”,女人变成“豆腐渣”,对女方适当照顾是应当的。
3、照顾身体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身心残疾好理解,也应当照顾。不过,“生活困难”就很难界定了。
以什么标准进行对比,主要应当就双方收入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考其他因素酌情考虑。
4、照顾无过错一方。
什么是“过错”,不好解释!只能依据传统的道德观念去理解吧,比如,一方有婚外情,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或是有不良嗜好,或是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取得代管房或自管房单位的意见。毕竟房子是人家的,还需要听取人家的意见。
6、其他方法:
⑴、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的;
⑵、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屋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⑶、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⑷、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做出补偿。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