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有哪些规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 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 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 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 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 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 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