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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一方的名字 夫妻代签合同有效吗?

房产证是一方的名字 夫妻代签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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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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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买卖合同上只有老公签了字。如今,卖方要悔约,买方能够主张违约责任吗?最近,绍兴县柯桥的王先生遇到了这样的倒霉事,所幸较后在绍兴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讨回了公道。
   今年春节前夕,王先生通过中介购买绍兴县柯桥某市场的一间营业房,当时谈好转让价为60万元。  在中介的主持下,王先生与房东陈先生签了协议,并当场支付了定金15万元。由于当时快要过年了,相关手续办理起来不是很方便,大家约定年后再办。
   不料风云突变,过年后,柯桥市场营业房价格迅速攀升,这间营业房的市场价迅速攀升至80万元以上。为此,有关过户手续卖方总是迟迟拖着不办。  到了2月末的一天,房东陈先生告诉王先生,他老婆说,因为自己要做生意,房子不卖了,要求解除合同。
   王先生认为,所谓的“自己做生意”是借口,无非就是因为房价涨了,所以不想卖了。但他认为,要解除合同可以,必须按合同法规定双倍返还定金,不料,房东陈先生却胸有成竹地说,这房子的名字是他老婆的名字,他只愿意如数退还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的请求。
     一听这话,王先生有点傻眼了,真的如此吗?但他转眼一想不对,毕竟当时签合同的整个过程,陈先生的老婆都是在场的,而且她还一个劲地表示,“卖掉算了,卖掉算了。”他认为,这足以让他相信,签合同是陈先生夫妻共同的想法,而所有这些,都有中介公司老板作证。
   在彼此协商无果之后,王先生依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上个星期,绍兴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这间营业房虽然登记的是陈先生妻子的名字,但实际上是陈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应该由双方共同签字才有效,但是,当时陈先生的妻子全程在场,较后虽然由陈先生一人签字,但应该视为得到了其妻子的授权,是一种代理行为。  此外,其妻子当场明确表示“卖掉算了”,也可以视为一种口头合同。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订立合同,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因此,王先生与陈先生夫妻的合同应该视为有效,在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理应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代理律师的意见,仲裁委员会方面表示认同。
    在大家的劝说下,陈先生夫妻表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迅速了结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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