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时委托亲属或朋友代签,中介公司要怎样防范风险?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 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因故不能来签订合同,可以委托代理人(委托亲属 或朋友都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若遇上业主本人未亲自到场签订合同的情况, 必须采取如下措施防范风险:(1)要求代理人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最好是公证委托书,没有公 证委托书的,必须是业主本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还需打电话给 业主或与业主视频确定业主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事实并录音。
(2)要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如有无签署合同、收取定金 (楼款)的权限。(3)如果代理人没有业主本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一定要代理人 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有业主的委托,并保证如因没有委托权限造成的一切 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且也需要打电话给业主或与业主视频取证。
(4)要求代理人出具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自己的身份证复 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