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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在职职工互助医疗什么情况可以享受?

湘潭在职职工互助医疗什么情况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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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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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助范围: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      红网综合讯 据湘潭晚报消息(记者 徐美 通讯员 丁世峰)10月31日,市总工会召开了学习贯彻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暨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动员会。
  记者从会上获悉,为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提升广大职工幸福指数,湘潭市即将铺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现状:广大职工需要更坚实的医疗帮助      市总工会做了一个这样的摸底调查: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为18.8万人,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虽然已经达到了74.1%,但目前还有不少费用不在政策报销范围内。
        同时,职工个人要承担医保报销范围内25.9%的自负费用也有较大压力,尤其是部分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和困难职工根本无力承担,“一人重病拖穷全家”的现象时有发生。        探索: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所谓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全市职工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按照权利义务相结合、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的一项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市总工会提出,第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目标是组织不少于10万在职职工参加到该活动中来。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为湘潭市市直及各县市区(园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第一期互助活动的参加人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每人限缴一份)。互助金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单位出资为职工缴纳,也可由单位、工会和职工共同出资缴纳。  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团体参加。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参与率不得少于总数的80%;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人数低于30人的,应当全部参加。      广大职工最关心的也许是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根据相关方案,参加人互助期内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将得到全额补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第一期互助活动为一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3年1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为第一期互助金统一收缴期,2014年1月1日起转入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阶段。
        注意:6类情况不给予医疗补助      值得说明的是,发生以下情形的,将不给予医疗补助。
          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参加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补缴的;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医疗补助金的;参加人调离本市、身故等自然减员的;超出互助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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