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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允许有企业?

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允许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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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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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农民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也可以依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合作社中有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较小、资金和技术缺乏、基础设施 落后、生产和销售信息不畅通,对合作社来说,吸收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社会团体入社,有利于发挥它们资金、市场、技术和经验的优势,提高自身生产经营水平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可以 方便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增加农民收入;对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而言,这种加入可以使它们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原料供应基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自身的标准化生产, 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这里讲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限定在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 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合作社从事 的农产品生产、运输、贮藏、加工、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后,也应当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 共同利益”的原则,而不能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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