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
成员出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但具体到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否出资、如何出资、出多少资、出资 如何参与盈余分配等问题,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募集 资金的总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并根据成员的经济状况,量力而行,也可以根据事业的发展,分次进行。成员出资数量、形式、时限、每股多少 钱、盈余分配等,都应当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实践中,多数农民专业合作 社都实行成员出资制度,这既是法律和政策的引导,也是实践的需要。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成员出资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全部
成员出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但具体到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否出资、如何出资、出多少资、出资 如何参与盈余分配等问题,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募集 资金的总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并根据成员的经济状况,量力而行,也可以根据事业的发展,分次进行。成员出资数量、形式、时限、每股多少 钱、盈余分配等,都应当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实践中,多数农民专业合作 社都实行成员出资制度,这既是法律和政策的引导,也是实践的需要。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成员出资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 理条例》规定,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进行验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励、引 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成员出资制度;二是成员的出资可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有利于筹集资金,缓解资金压力,扩大经营规模;三是成员 以出资的方式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成员与成员之间、成员与合作社之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促进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参与和业务参与,提高合作社的治理效率;四是成员出资可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有 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融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但不得以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国 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这一规定与《公司法》“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 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截然不同;与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需要 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规定也有所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认定制度与公司及企业法人的注册资 本验资制度相比,成本很低,简便易行,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简便建立与积极发展。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成员出资,但针对发展处于初期阶段而存在的资金缺乏状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允许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从 政府申请获得国家扶持资金、从外部争取社会捐赠资金,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借款 或贷款。
对外举债特别是数量较大的对外举债,其程序和决策过程一般由章程规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