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产权归属有哪些规定?
1、登记在一方名下并非就是一方房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此处所指的出资应理解为父母全额出资。如果父母出资一半,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一半。此种情形下,父母出资应视为对一方的赠与;对夫妻共同出资的一半应视为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2、在房产证上加名不一定当然有利。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全部
1、登记在一方名下并非就是一方房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此处所指的出资应理解为父母全额出资。如果父母出资一半,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一半。此种情形下,父母出资应视为对一方的赠与;对夫妻共同出资的一半应视为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2、在房产证上加名不一定当然有利。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不但未标明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而且双方父母均未有特别说明和约定。
此种情形下,无论双方父母出资多少,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若事先未约定按份共有,则均等分割。
假如房系登记在一方(无论哪一方)名下,依据《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二款规定,情况大不一样了,一方应享有自己父母的出资份额,而不是共同共有、均等分割。
3、婚前合资购房不是署谁名就是谁的房产:房屋产权登记一般系证明权利人的外部表现形态,但不是唯一凭证,双方当事人对权属出现争议时,应根据客观真实情况来综合确定。确定恋爱关系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就属于按份共有性质,双方所占份额多少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计算。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