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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书写处方时对药品剂量与数量有哪些要求?

医师写处方时对药品剂量与数量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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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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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 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哗)、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 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 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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