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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转业军官现在还能算是部队干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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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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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9月至1953年12月,全区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35人,部队技术人员87人。1955年以后,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专署的组织和人事部门接收后,根据统一计划,重点配备的原则及其特长,分配在农业合作化和工商业改造部门担任干部,在职务安排上:营级干部转业的,担任县科级职,连级担任区、股级职,排级安排为一般干部。
    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暂停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安置工作。  1963年后,根据部队军官服役条例,军队干部实行正常转业。1964年,全区接收军转干部65名,主要充实和加强财贸系统。
  1965年,全区接受3批共计238人,分配各县粮食、商业、供销系统担任仓管员、采购员、营业员,作职工使用,并规定今后根据本人表现及工作需要,可报经专署人事局批准转为国家干部,未经地委工交财贸政治部、专署人事局、劳动局批准,一律不准跨系统调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军队干部转业工作停止,少量部队干部转到地方后,均作复员军人安排为职工。  1975年8月开始,恢复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安排工作,至1982年底,全区共接收5批1148名,全部安排在地、县、公社三级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
    此间,宁德地区人事局还根据中央《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1965年1月至1975年7月期间复员作职工安排在财贸系统的人员改为转业安置,至1980年底,全区共改办550人,占应改办人数的98。
    3%。其中改办为转业干部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454人,调整到其他单位工作的76人,作退职、退休处理的5人,牺牲、病故改办遗属待遇的7人,不予改办的8人。  1983~1984年,全区接收安排军转干部159人,主要分配在工商、银行、税务、物价及农业部门工作。
    1985~1987年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是在军队体制改革,裁减百万兵员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据“热情欢迎、积极接收、认真培训、妥善安置”和尽量回原籍或入伍地安排的原则,全区共接收407名,主要充实到政法系统及银行、保险、工商、税务等部门当干部,山区贫困县全部回原籍安排。
      1988年后,军转干部较少,宁德地区人事局按照“指导思想不变,安置政策不变”的原则,积极推行计划分配和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改革军转干部安置。先将接收需安置军转干部的情况和可接受安置单位、所需人数、专业、要求等公布,为用人单位和转业干部提供“双向”选择依据,双方协商同意后,由地、县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1988~1992年,全区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37人,其中大部分分配在政法和财贸金融以及新开发地区、新办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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