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是关于带病退伍军人退伍没有得到评残,没有享受优抚待遇的事。95年退伍。因为县民政局把退伍档案弄丢了,没有证据证明是带病退伍,但是这个弄丢档案的事2011年11月才口头告诉当事人。期间当事人有三次申请评残都没有回复。直到2012年当事人拿着县民政的介绍信到部队医院调取病例回来才评残成功。2016年10月起诉要求补发95-2011年间的优抚金,法院裁决过了起诉期,不予立案,上诉也不予立案。我认为,2011年11月县民政告知其丢失档案是事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是事实,当事人也在告知后才知道真相,也在5年起诉期内。起诉补发优抚金过期,那么,我就变更诉求为:请求支付丢失档案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再审立案应该没有过期吧?各位律师请问我的想法可以实现吗?我的意思是申请再审要求立案,事实不变,立案请求变更一下。
这位“退伍军人”涉及到的办理其相关事务的县民政局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这位“退伍军人”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对行为人。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失,那么,相对行为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2009]第18号)的相关规定,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部门,或者作出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相对行为人对作出的行政复议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2014]第15号)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您在提问中描述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因为县民...全部
这位“退伍军人”涉及到的办理其相关事务的县民政局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这位“退伍军人”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对行为人。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失,那么,相对行为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2009]第18号)的相关规定,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部门,或者作出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相对行为人对作出的行政复议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2014]第15号)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您在提问中描述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因为县民政局把退伍档案弄丢了”的过错行政行为,导致相对行为人(退伍军人)依法应当享有“1995—2011年间的抚慰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么,相对行为人(退伍军人)有权对作出过错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县民政局)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
因此,相对行为人(退伍军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法律条款如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您可以理解吧! 在本问题中的“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指的是“县民政局把退伍档案弄丢了”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过错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指的是“退伍军人”应当依法享有“1995—2011年间的抚慰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行为的过错而没有得到,受到侵犯。
当这位退伍军人解决了行政复议的问题,可能就涉及不到“立案请求变更”的问题喽! 祝这位退伍军人一切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本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你现在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保证从今天开始到您申请行政复议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之日起六十日内”。
给您提一个建议:最好到县民政局要求开具“查不到档案”的证明。如果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应该在自知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六个月内。但是一般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鉴于您的具体情况,好像比较困难呀!您不去“据理力争”,怎么会知道“他们就是故意的”呀? 您在与他们交涉的时候,或者录音,或者同时录像(当然需要秘密进行呦),您也可以“故意”采取激将法(当然不能违法)的方式,围绕“档案丢失”的问题与他们交涉,这不就可以间接获取到他们存在“过错”的证据了嘛!您可以“无理搅三分”呀!就说“1995年退伍时一切手续完备,怎么现在倒好,连档案都查不到,你们这不是给弄丢了吗?”“2009年的时候,武装部就来查阅我的档案,查不到,这是怎么回事儿呀?”“你们是不是不作为呀?”“你们是不是不愿意履行职责呀?”“如果我的档案还在,你们为什么不拿出来呀?”“我现在就需要查阅我自己的档案,你们拿出来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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