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退休教师丧葬费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以下略第五条 (退休金之给与标准) 退休金之给与如下: 一任职五年以上、未满十五年者,给与一次退休金。 二任职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员就下列退休给与,择一支领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领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与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四)兼领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与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五)兼领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与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员最后在职之月薪额,及本人实物代金为基数,任职满五年者,给予九个基数,每增半年加给一个基数;满十五年后,另行一次加发两个基数。 但最高总数以六十一个基数为限;未满半年者以半...全部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以下略第五条 (退休金之给与标准) 退休金之给与如下: 一任职五年以上、未满十五年者,给与一次退休金。 二任职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员就下列退休给与,择一支领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领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与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四)兼领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与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五)兼领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与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员最后在职之月薪额,及本人实物代金为基数,任职满五年者,给予九个基数,每增半年加给一个基数;满十五年后,另行一次加发两个基数。
但最高总数以六十一个基数为限;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 一次退休金,除前项规定外,并一律加发两年眷属补助费及眷属实物代金。 月退休金,除本人及眷属实物配给与眷属补助费十足发给外,任职满十五年者,按月照在职之同薪级人员月薪额百分之七十五给与,以后每增一年,加发百分之一。
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为限。 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规定之退休给与,各依退休人员应领一次退休金与月退休金按比例计算之。第十四条 领受月退休金人员死亡之处理 依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至第五目规定领受月退休金人员死亡时,应给与抚慰金,由其遗族具领。
前项抚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资及其死亡时同薪级之现职人员月薪额暨本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计算其应领之一次退休金为标准,扣除已领之月退休金,补发其馀额,并发给相当于同薪级之现职人员一年月薪额之抚慰金;其无馀额者亦同。
领受月退休金人员死亡,无遗族或无遗嘱指定用途者,其抚慰金由原服务机关具领,作丧葬费或纪念活动所需之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