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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是什么?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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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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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法》第13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划环评条例》第17、18条: 第17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18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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