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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规定有哪些?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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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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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环评法》第13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划环评条例》第17、18条: 第17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18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6-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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