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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特殊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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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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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管理办法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是指采用高新技术,单项费用在3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检查、治疗项目。 第四条、特殊检查项目: (一)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图(心脏彩超); (二)动态心电图; (三)CT和ECT; (四)核磁共振(MRI); (五)颈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 (六)PCR聚合酶链反应(限于乙肝、丙肝检查); (七)变态反应病原学测定; (八)血管造影; (九)心导管检查术; (十)单项检查费用在300元以上的其他检查项目。
     第五条、特殊治疗项目: (一)器官移植,如肾移植、角膜移植、骨髓移植、胰岛移植、骨移植; (二)置换心脏瓣膜、安装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晶体; (三)安装永久心脏起搏器; (四)体外各种碎石治疗,如泌尿系统、胆囊、胆道碎石等; (五)血液透析; (六)腹膜透析; (七)心脏搭桥术、心脏介入治疗、心内射频消融术; (八)微波透热照射治疗; (九)电子纤维结肠镜手术; (十)其它单项治疗每次费用在300元以上的治疗项目。
     第六条、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审批程序。 (一)在本市约定医院住院需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先由主诊医生开具检查治疗申请单,经科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须征求病人或家属同意及签名方可进行。
   (二)抢救危重病人需做CT、MRI、彩超、血透等特殊检查治疗的,可先行检查、治疗,但主诊医生须在3天内按有关程序补办手续。   (三)在市区外医院和市区非约定医院住院需做特殊检查和治疗的,应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审批。
  由于其他原因(如异地安家的退休人员、驻外单位的参保人员、外勤住院的参保人员、经批准到非约定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等)不能到医保机构审批的,可以先进行检查治疗,但报销时须提供检查治疗报告单复印件。  无法提供检查治疗报告单复印件的,其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50%纳入医疗保险核报范围。
   第七条、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支付及管理。 (一)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在职参保人员85%纳入医疗保险范围;退休参保人员90%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所使用的医用材料、人造器官等,应首先选用国产普通产品。
    如选用进口产品, 须本人签名,按国内普及型同类产品的价格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如无国产可比价的,按进口价格的50%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核报。 (三)心脏、血管造影、心导管检查术、动脉血管扩张术、球囊成形术等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按佛价[1998]12号文收费标准核报,其他进口照片、电影片、录像带等按国产同类材料价格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核报,无国产可比价的按进口价格的50%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核报。
     (四)门诊特殊项目的支付及管理: 1、门诊血液透析及门诊抗排斥治疗,每季度结算一次,每次计一次起付标准; 2、化疗、放疗、热疗每一疗程结算一次,每次计一次起付标准; 3、开设家庭病床每次最长不超过3个月,每次计起付标准一次; 4、住院前留观的与住院费用合并结算,计一次起付标准,急危重病的门诊抢救治疗按次结算,并计一次起付标准。
     5、门诊特殊项目每结算一次,计一个普通定额指标。 第八条 住院期间自行到门诊做特殊检查治疗,或开具门诊发票的,以及未经批准到院外的一切特殊检查治疗均不属于住院医疗保险范围。
   第九条 约定医院必须妥善保存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病历及有关资料,以便核查。  医保机构将定期审查各项检查指标的阳性率、治疗适应症掌握情况、疗效等指标。 第十条 本办法和《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办法》未列入以及未审批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发生的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第十一条 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项目报销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医疗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收费,暂按佛价(1998)12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超标准的收费,由医院负责向参保人解释,并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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