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董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全部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 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百五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 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 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 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 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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