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的宪法原则以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体的表现方式却很不一致。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以“主权在民”“全民国家”等超阶级的字样规定国体,否认国家的阶级本质。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公开表明国家的阶级本质,宣布自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政体概述
(一) 政体的概念与分类
1、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全部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体的表现方式却很不一致。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以“主权在民”“全民国家”等超阶级的字样规定国体,否认国家的阶级本质。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公开表明国家的阶级本质,宣布自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政体概述
(一) 政体的概念与分类
1、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
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采取与自己国家政权的性质相适应的政体,以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
2、对世界各国政体形式进行归纳,有以下两种政体。
君主专制政体: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议会君主立宪政体
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制、委员会制
君主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体。
其中君主专制政体是指由君主一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是指君主不再享有专制政体下的无限权利,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的政体。其中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下君主的权力受的限制极少,议会君主立宪制所受的限制较大。
共和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在议会制国家,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在总统制国家,总统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议会行使立法权,对总统行使一定的制约权。在委员会制的国家,立法权属于国会,最高行政机构由委员会构成,由议会选举产生。
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制政体,在形式上由苏维埃制、大国民议会制、代表团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许多具体表现。
它们都是按民主集中原则组成,人民代表机关都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占最高地位,其它机关由代表机关产生,对代表机关负责。
(二) 政体和国体的关系
1、政体和国体相互依存、对立统一,不可分割。
没有政体,国体无从体现,没有国体,政体无从存在。
2、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体的存在形态。政体是由国体决定的,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政体与之相匹配。
3、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映,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
当政权组织形式适合于国家性知识,它对国家性质的反作用表现为服务作用;当政权组织形式不适合于国家性质的时候,它对国家性质的反作用表现为破坏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总概括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宪法》第五条从相对应面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确认了这一原则,而且是在这一原则之下派生出司法公平与正义,产生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和宪政原则。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国家,宪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具有更加真实、科学的内容:首先,我国的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真实体现,立法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在宪法和部门法产生的过程中有严格的程序保障,人民有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渠道和机会;其次,严谨的法律体系,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完备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尤其严格而系统的程序保障立法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司法平台;最后,依法治国原则的确定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二、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保护条款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等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权保护原则,与世界各国宪政史上所创立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一致的,这也是我国宪法中体现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重要内容。
美国宪法中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其最初的含义也仅指的是一个程序性原则,即在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被剥夺之前必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而且也只适用于法院的诉讼程序,不涉及立法机关法案的实体内容。
但在这一原则的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和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这样两个概念。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是指“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提出主张、进行抗辩等是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素。
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是指“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如果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剥夺了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标准时,法院将宣告这个法律无效。”我们认为,前者是程序法的范畴,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中低层次的内容,是这一宪法原则发展初期所涵盖的范围;后者主要是实体法意义上的范畴,尽管“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程序性规定,但不影响它成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中高层次的内容,是这一宪法原则不断发展后的产物。
这两个方面完整地组合准确地体现了西方国家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全部内容。对我国宪法的立法条款进行比较分析,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款主要体现在宪法中,而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律条款主要体现在宪法体系下的部门法中,尤其是三大程序法以及相配套的法规中。
三、我国三大诉讼立法及配套法规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是在现行宪法的总原则下产生的部门法,其法律体系和法律条款的内在联系都是很完整和协调的;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配套法律法规更是部门法助有机构成部分。
特别是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加表明我国把建立一套完备的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宪政建设的明确立场。在宪法学理论的研究中把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程序的合法性,具体包括程序设定的法定性和程序运行的适法性,前者是指设计的程序必须通过法律规则加以明确,后者是指法律程序具有既定力和拘束力,程序的参与者(如法官或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规则;二是主体的平等性,没有平等的主体就不会有程序的正当;三是程序的公开性,用目前司法界常讲的一句话来解释就是“程序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用英国的一句法律格言表述就是“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四是决策的自治性,这是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公法中的体现;五是结果的合理性,它是正当法律程序的逻辑性结论。
从理论上讲,只要程序要件满足而且被严格遵守,结果必定是合理的,因为大家同意了程序,也就已经接受了最后结果;从司法实践中看,只要程序严格,证据展示在法庭之上,程序参加者充分行使了程序权利并遵守程序义务,裁判结果就应是公正而合理的。
以这五点“要件”作为“对照点”审视我国现行的程序法,程序主体平等的原则及保障条款、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公开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的司法保障、法院审级的规定和司法终局的效力等,都以不同的侧面体现了正当司法程序这一宪法原则。
四、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是正当法律程序得以实施的保障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些规定确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在现代社会,法治与公正的程序是不可分的,如果把法治看作是良好的法律能够普遍遵守,那么法律必须通过一套公正的程序才能得到正确全面实施,任何良好的法律都要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才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
首先,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因为司法工作的过程就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各种矛盾和纠纷转化为一定的技术问题,或者是经过一定的司法技术手段通过一定的程序力口以解决。正当法律程序就是一切诉讼的“游戏规则”,追求程序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首选目标。
其次,实体的正义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马克思在研究法律的程序和实体关系时说过:“审判程序和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排除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偏向和恣意,才能为公正裁判提供基本措施。再次,程序公正可以有效地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比如证据法则主要是程序性规则,如果证据立法对有关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分配问题以及证据的认定标准都作出了较系统完备的规定,就可以极大地弥补侵权法、合同法等实体法的不足,提高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感。
最后,程序公正是司法具有权威性的基础。如何才能保障程序公正?答案很多,但最根本的一点是司法独立。宪法中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全面实施是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最基本最有效的保障,司法独立原则是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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