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请问几个关于物权法的问题

第21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赔偿是对谁赔偿呢,追偿又是对谁呢?机构赔了又追不是等于没赔吗?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什么叫对抗善意第三人呢 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既然没设立和转让,那又怎么会合法呢,

全部回答

2018-04-19

0 0
     1、 因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对因其错误登记而受损失的人赔偿。如甲的房屋,被错误登记为乙的,乙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登记机构要赔偿甲的损失,然后向乙追偿。
   2、不对抗第三人,严格说不对抗善意第三人。是说这类动产所有权的变动,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不登记的话,这种变动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甲有一辆汽车,卖给了乙,但没有办理登记(也就是过户),乙付了钱,将车开走了。
  后来,甲又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这辆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这时,丙就能取得这辆车的所有权,可以要求乙返还车。虽然乙的买卖在前,但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丙对这辆车的所有权。
  
     3、你在看这条文时钻牛角尖了。举例来说,甲借用乙的一头牛,后来甲与乙达成合意,将牛卖给甲。则这头牛的所有权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就转移给了甲。这就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