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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82条的不动产抵押问题?

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82条的不动产抵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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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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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担保法》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亦有相关规定,但均应以《物权法》规定为准。     企业在建设用地上办理抵押,在房屋建成后,又以房产抵押办理贷款,当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后,按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房产抵押不但有效,而且其范围自然扩大,对解除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来说,银行不但享有房产抵押权,同时还享有了土地使用的抵押权。
  所以,问题的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即可以认为银行自动地享有了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产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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