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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确认优先权制度的问题有哪些?

物权法确认优先权制度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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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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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优先权的几个争议问题,发表一些看法,以期对《物权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一、《物权法》是否应当规定优先权制度  关于正在制定之中的《物权法》是否应当规定优先权制度,民法学界的观点并不相同,有人认为应当规定,有人认为无须规定。
  上述争议已经鲜明地体现在一个《草案》和两个《专家建议稿》中。  全国人大大法工委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和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优先权制度未作规定;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对优先权制度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笔者认为,《物权法》应当规定优先权制度,其理由,既不在于外国法上对此有规定,也不在于国内有许多学者主张规定,而在于有规定的必要,体现在:第一,优先权制度是保护特殊债权人[2],维护实质公平的需要。
    自罗马法以来,一些国家的民法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目的,就在于破除债权平等主义,通过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是其他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以满足其生存利益的需要,从而维护实质上的公平正义。
  “特别是一般优先权,更是国家为体现公平,维护社会正义所必需。  ”[3]第二,优先权制度是维护社会公益和体现特殊法政策的需要。从浅层次的目的看,优先权制度是为了维护特殊债权人的私益;但是,从深层次的目的看,则是为了谋求特定产业的成长,或特定领域的交易安全,[4]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体现着某种特定社会政策的要求,是一项极具社会使命任务的法律制度。
    [5]第三,优先权制度是完善我国担保物权法律体系的需要。尽管我国尚未确立起优先权制度体系,但是,有关的民事特别法中已经规定了具体的优先权制度,如《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中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
  此外,《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费用、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可以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也具有某些优先权的性质。  还有《担保法》规定的“土地出让金”优先权。
  这些“优先权”,有的规定在民事实体法中(包括民事特别法),有的规定在民事程序法中;有的属于公法性质,有的属于私法性质;有的属于物权性质,有的属于债权性质,既不统一,也不完整。为整理并完善这些优先权制度,有必要在物权法中做出统一规定。
    第四,法定抵押权和留置权制度代替不了优先权制度。有人主张物权法不应规定优先权,其一个重要理由是,法定抵押权和留置权可以代替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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