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权证表外科目如何登记?
为规范对抵押贷款项下抵押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处置抵押品的会计处理原则取得抵押品处置权,且能当即拍卖、变卖的,其收入扣除拍卖、变卖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的净收入,按如下情况处理:(1)拍卖、变卖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作为部分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差额作为呆帐,经批准后冲减呆帐准备金;其已计入收入的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 (2)拍卖、变卖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已计入收入的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3)拍卖、变卖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含“790”应收催收利息,下同)之和时,其相当于贷...全部
为规范对抵押贷款项下抵押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处置抵押品的会计处理原则取得抵押品处置权,且能当即拍卖、变卖的,其收入扣除拍卖、变卖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的净收入,按如下情况处理:(1)拍卖、变卖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作为部分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差额作为呆帐,经批准后冲减呆帐准备金;其已计入收入的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
(2)拍卖、变卖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已计入收入的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3)拍卖、变卖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含“790”应收催收利息,下同)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中属于已计入收入的,冲减坏帐准备金。
(4)拍卖、变卖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作为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收回处理。(5)拍卖、变卖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作为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收回处理,其差额应退还给抵押人,或作为对抵押人负债处理。
取得处置权的抵押品未能当即拍卖、变卖,而折价转入帐内时,应当按资产评估机构估价入帐,或以法院判决的价格计价入帐,其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的处理方法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转入帐内的抵押品以后拍卖、变卖的净收入与原入帐价值之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增设有关科目(一)增设“769待处理押品”科目凡抵押贷款到期收不回本息,我行依法收回但不能立即拍卖、变卖,只能折价入帐的抵押品,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借款合同分设帐户。待处理抵押品的计价原则是:有法院判决的,以法院判决的价值计价入帐;没有法院判决的,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入帐。
已折价转入“769待处理押品”科目内的抵押品,不得任意转入其他科目中,应设法尽快拍卖、变卖,以盘活和优化我行资产。对确需转入“753房地产”、“754器具及设备”、“767在建工程”、“768无形资产”等科目的抵押品,应按《中国银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总行财会部审批。
(二)增设“0590贷款抵押品”表外科目凡抵押贷款项下的抵押品价值,用此表外科目核算。此科目按贷款合同分设帐户,详细登记抵押品品名、金额和保存地点。抵押贷款项下的抵押品,自抵押合同生效日按抵押品的评估价值入帐,收记本科目;抵押品拍卖、变卖或折价入帐,以及抵押权随贷款的清偿而消失时,按原入帐价值付记本科目。
企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我行应向抵押人收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正本移交出纳部门保管;复印件留信贷业务部和信贷管理部归档保管。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