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工法:请问劳工法每天工作几个小时有没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但随后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将原《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且已按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但随后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将原《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且已按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早已开始实施。
因此,你朋友在苏州的华硕“每天工作12小时,一个月才休息一天”的遭遇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至于公司还规定必须上夜班的做法是否违法,工资只有3000元是否合理,需要视企业的工作情况确认。
由于不清楚你朋友的月工资3000元是由哪几部分组成,但每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减去法定的40小时后,即为加班时间,需要按照《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不可以上夜班,但上夜班时,除正常支付工资外,还应支付6-20元不等的夜班补贴。
由于没有可比性,因此无法给出这样的情况最低工资应该是多少,但对于公司上属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以期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干预并查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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