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否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养老保险关 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养 老保险关系。
同时《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就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 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 应征服兵役的;(三) 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 作的;(七)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 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 重新就业的;(二) 应征服兵役的;(三) 移居境外的;(四)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 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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