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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决定?哪些情形下?

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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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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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扣押是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查处违法 行为或者防止危害扩大而采取的,是行政机关必不可少的手段, 但同时涉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限制,错误查封、 扣押将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错误查封、扣押 的表现形式之一是解除查封、扣押条件满足时,行政机关却不解 除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应当遵循本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规定。行政强制法第28条第1款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 查封、扣押的五种情形,当出现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行政机 关都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退还财物。
  这五种情形分别是:(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采用查封、扣押,主要目的就是 制止违法行为。  经过行政机关调查后,如果当事人没有违法行 为,查封、扣押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了,行政机关应当解除查封、扣 押。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本 法第23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 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机关 实施查封、扣押的目的在于查处违法行为,查封、扣押与违法行 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能实现查封、扣押的目的,有可 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旦发现被查封、扣押的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 封、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个属性就是对财产的暂时性控制, 而不涉及对财产的最终处分。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如果认为行 政相对人已经构成违法,将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
  如 果决定没收非法财物,此时查封、扣押的财物将直接没收;如果 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而处罚内容不涉及查封、扣押 的财物的,那么对于这些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为了充分发挥查封、扣押措 施的作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注重及时性原则, 不仅要遵循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定期限,也应当尽可能在查封、扣 押的法定期限内作出案件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措 施,防止出现查封、扣押的法定期限届满时,案件处理决定还无 法作出,待案件处理决定作出时,查封、扣押措施因期限届满已 依法解除的情形。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这一项属 于兜底条款,规定了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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