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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财物应当按照哪些原则处置?

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财物应当按照哪些原则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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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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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财物应当按照的原则处置如下: 一是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并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会涉及两个期限,一个是办案期限,一个是查封、扣押期限。
  根据本法规定,查封扣押期限期限一般为三十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三十天即达到六十天,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来不及作出的,应当依法解除查封、扣押。   二是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三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四是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所查封扣押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应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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