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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孽息,相关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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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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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査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孽息的处理,《刑事诉讼法》对各个阶段相关机关的职责做了明确界定,并就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 者私自处理财物或孳息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1)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移送制度,明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其一,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査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 清单,随案移送;对于依法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写明货币、有 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货币应当存人银行专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 证的名称、内容,人卷备査;依法扣押的物品,应当登记写明物品名称、型 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 等,入卷备査;依法扣押的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以及违禁品,应 当及时鉴定。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及时依照有关规定作价。其二,要求对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被害人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 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査。
  其三,规定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其四,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 件随案移送;对于需要鉴定(包括估价)的,应当附有鉴定结论;对于侦査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 件。
  (2) 在判决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査封、扣押、冻结的 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以作为判决生效后处理査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据。  (3) 判决生效后,要求有关机关根据判决对査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 判决对査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査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具体 而言:其一,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应当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 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其二,对于査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査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 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査封、扣押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其三,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  除依 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四,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 査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
    其五,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人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人民法院 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4) 责任追究。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査封、 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 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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