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复员干部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个部门于2005年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 17号)的规定,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使复员干部能够按规定参保缴费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自谋职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待其参保缴费后,其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在安排补助地方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中西部地区和财政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复员干部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