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提出离婚在法律上要什么条件?
1.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2.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要求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婚姻法》第31条)
3.诉讼离婚
1)对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3、34条)
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婚姻法》第32条)
1980年《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以婚姻感情来判断是否准...全部
1.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2.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要求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婚姻法》第31条)
3.诉讼离婚
1)对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3、34条)
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婚姻法》第32条)
1980年《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以婚姻感情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界限。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婚姻关系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用客观化的婚姻关系来代替主观的婚姻感情,更有可操作性。《婚姻法》第32条,明确了准予离婚的5种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这五种情形要详记。
3)诉讼离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62条和《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150、185条都有相关的程序规定,应结合《婚姻法》来一起记忆。
五、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关于债务清偿,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婚姻法》第36~38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4、25、26条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以下情形优先考虑,第一,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第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第三,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第五、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父母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何方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七、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
探望权是修改婚姻法新加的内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六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二、 无过错方的请求损害赔偿权(《婚姻法解释》(一)第28、29、30、31条)
这是《婚姻法》修改后的新加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为过错方损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三、 使用不法手段减少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