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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有九种情形是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有九种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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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69 0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

2018-02-02

67 0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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