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必须要依法进行。除本法明确规定不需要获得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以及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均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同时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执行。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部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必须要依法进行。除本法明确规定不需要获得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以及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均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同时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执行。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执法主体,要依据各自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所承担的职责进行执法, 具体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而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而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
具体处罚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称作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的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其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
没收非法财物,具体是指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财产罚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 有经济收人的公民或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2) 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3) 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通过剥夺其财产予以补偿,对这种违法行为可适用财产罚。财产罚必须以制裁违法行为为目的,依法适用,不能滥用和乱用。
罚款数额是以涉案的货值金额的多少来决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所谓“货值金额”是指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市值金额。
根据刑法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是属于专营、专卖的食品,如食盐、酒等,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属于专营、专卖的,则不能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依据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据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