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如何解释
地域管辖
一、 地域管辖 (56)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地域管辖的作用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 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64)
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看,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其二是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边区之间的联系。 根据以上标准,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等在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诉讼就由该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也采用上述标准。我国人民法院的辖区同行...全部
地域管辖
一、 地域管辖 (56)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地域管辖的作用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 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64)
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看,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其二是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边区之间的联系。
根据以上标准,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等在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诉讼就由该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也采用上述标准。我国人民法院的辖区同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当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 一般地域管辖 (79)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当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之分,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一)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8)
1、被告为公民。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意见中对下列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下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7)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是: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 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180)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 特殊地域管辖 (101)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不仅以被告所在地,而且经引
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诉讼的管辖
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对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释或批复。
这些解释和批复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7)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8)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联营合同的地域管辖作了如下规定:第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法院管辖困难的,如法人型联合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有得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 专属管辖 (45)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一) 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 (40)
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32)
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35)
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及合并管辖 (92)
共同管辖是从人民法院角度说的,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说的,指当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另一诉讼与该诉讼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诉讼一并管辖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七、 协议管辖 (57)
协议管辖,双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是针对非涉外诉讼作出的规定,依据此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5、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有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之分。前者须有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书面协议,后者则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诉讼既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又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而对非涉外诉讼,又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而对非涉外诉讼,仅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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