褪***
2018-12-03 01:43:41
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33号文件,要求企业所有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因此,单位和个人补缴时间,应在单位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筹范围之后,职工根据当时的身份,分别按国发77号文件和3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予以补缴。 即:单位从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范围之日起缴费;劳动合同制工人若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展开]
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33号文件,要求企业所有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因此,单位和个人补缴时间,应在单位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筹范围之后,职工根据当时的身份,分别按国发77号文件和3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予以补缴。
即:单位从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范围之日起缴费;劳动合同制工人若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缴费;固定职工则在当地政府贯彻国务院1991年33号文件所规定的时间缴费。 可见1991年开始实行个人少量缴费后,“缴费年限”作为社会保险的政策参数才开始出现。
在《国务院关于深化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中规定:对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都可“视同缴费年限”。这就明确了凡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有的地方叫视作缴费年限,含义是一样的),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这样就在具体社会保险实务领域把缴费年限划分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丰富了缴费年限的内涵。[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