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妇女能否耕种在前夫家分得的责任田?
如果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没有对某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或者没有确定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属性,即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是谁的个 人财产等,对遗漏的财产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该项财产的归属在法定时间 内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并不因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就不再处理。当然,如果虽然 有上述情况发生,但当事人事后协商解决了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再次诉讼。本 案中,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是夫妻双方都享有? 或者说婚后在男方村里分得的土地,离婚后妻子还有承包权吗?现阶段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 经营体制。 这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经济制度。为确保其能够...全部
如果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没有对某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或者没有确定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属性,即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是谁的个 人财产等,对遗漏的财产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该项财产的归属在法定时间 内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并不因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就不再处理。当然,如果虽然 有上述情况发生,但当事人事后协商解决了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再次诉讼。本 案中,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是夫妻双方都享有? 或者说婚后在男方村里分得的土地,离婚后妻子还有承包权吗?现阶段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 经营体制。
这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经济制度。为确保其能够长 期、稳定地执行,又通过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使农村的土地 承包关系真正得到稳定和完善,如延长土地承包期、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 不减地”的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等。
至于每户承包土地的多 少,其计算方法与家庭成员的数量紧密相关,无论是女子还是男子都享有承包 权,实际分得的可耕种的土地,嫁人的女子(如本案的女方当事人)也一样应 当分得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至今已经实行多年,机动的土地越来越少。
对于 确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也是 尽量通过“动账不动地”的办法解决,或者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 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多数农民同意,适当调整土地。
但“小调整”的间隔 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这就使得离婚后的妇女只能在原来分得的土地上耕种, 而没有可能因离婚重新得到土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据,对此,《妇女 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 基地,妇女与男子穿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 后,其责任田、口k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也 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 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 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此我们可知,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均享有权利,即使双方离婚,男方 也不得要求女方不再对责任田进行经营,因此本案中的张某阻拦前妻耕种责任 田没有法律依据。然而,我们还要明确,家庭承包责任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 体,责任田承包户只是在承包期内享有对承包责任田的经营权、管理权和收获 权,而不是享有所有权,因此,不存在对责任田的所有权因夫妻离婚而进行分 割的问题。
鉴于承包责任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划分的,夫妻离婚后,由一户变 成了两户,但并不影响各自对责任田的使用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