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仍在原村的出嫁女,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吗?
某县法院最近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焦某,1982年3月出生于该县河坊 村。2006年,焦某与一名外省籍男子结婚,但其户口并未迁走。2010年年初,因该 县规划建设所需,县人民政府向河坊村征收部分土地,且补偿了相应的征地补偿 款。 2010年6月,河坊村村委会开会决定发放补偿款,但取消焦某的分配资格。焦 某本人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情况,但一直未得到解决。为此,焦某于2010年10月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补偿款5000元。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问题的核心在于她是否在嫁入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参与了收益分配。三亚市政府2013年出台的《三亚市集体土 地征收补偿...全部
某县法院最近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焦某,1982年3月出生于该县河坊 村。2006年,焦某与一名外省籍男子结婚,但其户口并未迁走。2010年年初,因该 县规划建设所需,县人民政府向河坊村征收部分土地,且补偿了相应的征地补偿 款。
2010年6月,河坊村村委会开会决定发放补偿款,但取消焦某的分配资格。焦 某本人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情况,但一直未得到解决。为此,焦某于2010年10月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补偿款5000元。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问题的核心在于她是否在嫁入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参与了收益分配。三亚市政府2013年出台的《三亚市集体土 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些参考, 其他地区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该规定明确指出:
(1)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承包地,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 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可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 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外嫁女在嫁人地已分配到承包地或虽未分配到承包地但分 配到征地补偿费的,不再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收益。
(2)外嫁女嫁人城镇,但其户口未迁出,也未被纳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的,可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外嫁女嫁入城镇,已 取得非农业户口并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不再分享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 补偿费收益。
(3 )离婚或者丧偶改嫁的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可与原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
所以,如果焦某没有在嫁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参与各种形式的收益分配
的话,她是有权参与原所在村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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