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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离休?退职?各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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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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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离休(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工人),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区,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他们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界限时,实行的离职修养制度。
      老干部的离休年龄是:正省级干部为65岁,副省级及以下干部为60周岁,其中女性处级以下干部为55周岁。目前,除个别在人大、政协任职的同志还没办理离休手续外,在同职人员中再没有离休的了。
    2、正常退休(国发[1978]104号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正常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干部、工人。
      3、提前退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提出要求,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提前退休目前只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中实行。    4、因病、因残退休(国发[1978]104号文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因病(残)退休手续。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和工伤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因残退休手续。  因工致残退休不受年龄和工龄限制。  5、退职(国发[1978]104号文件):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正常退休和因病(残)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国家公务员不实行退职。  国家1957年和60年代有两批精简下放人员,也叫退职干部,享受一定的补助。    6、延长离退休年龄(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人退发[1990]5号、国办发[1991]40号、劳人老[1987]2号)  干部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特别是在当前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分流任务重的情况下,更应该如此,所以应该坚持到龄即退。
    但对于高级专家,特别是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及民主党派人士,应当延长他们的退休年龄。  除了上面讲到的退休种类以外,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新提法:提前退养。提前退养主要出现在各级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时期,现已延伸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
  因它不属退休的范畴,这里不作详尽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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