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有哪些奖励和扶助政策?
(1 )经济扶助方面。统一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自 2016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 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 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 担部分外,其余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实施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 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所 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 (2)养老保障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 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全部
(1 )经济扶助方面。统一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自 2016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 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 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 担部分外,其余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实施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 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所 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
(2)养老保障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 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所 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计 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g愿集 中供养的,应优先安排集中供养;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 其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特别扶助对象,经个人申请和审批,实行政府供养;对 其他年满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个人申请入住政府 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
有条件 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成员中,生活长 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医疗保障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 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将已纳入农村"五保n和城乡 低保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扩大到计划生育特殊 困难家庭主要成员中的低收入老人、重病患者及重度残 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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