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见义勇为?
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对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有确认权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 在确认...全部
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对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有确认权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
在确认过程中,民政部门可以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确认或者邀请市民代表参加。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经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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