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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出约定价格的部分应当归谁所有?

受托销售货物,高出约定价格的部分应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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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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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f*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行纪人不按指示价格处理事务有两种情况:一是行纪人以低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擅自做主变更指示而作为的,对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二是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示卖出或者以低于指定价格买入,使委托人增加了收入或者节约了开支,其增加的利益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要求增加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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