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与日本进口食品标签相关的法
有多个法律就食品标签进行规定,概要如下。
1。《食品卫生法》该法第19条及20条明确“为预防因饮食产生危害”对食品标识设 置了相应规定。《施行细则》第21条明确规定,“装入食品容器及包装 中的加工食品”的标签如不符合标准,不得上市销售。 各标准的目的及内容包括明确商品品质责任的“生产者及进口商 标识”,为方便消费者选择并避免事故的“名称、期限及添加剂”,以及 “过敏源物质标识规定”(针对可能引起过敏的原料,2004年12月当时 除香蕉之外,有义务标识的特定原料包括5种:卵、乳、小麦、荞麦、花 生,鼓励标识的为“准特定原料”包括20种),还有“应区别药物、病人专 用食品、普通食品的标识”。...全部
有多个法律就食品标签进行规定,概要如下。
1。《食品卫生法》该法第19条及20条明确“为预防因饮食产生危害”对食品标识设 置了相应规定。《施行细则》第21条明确规定,“装入食品容器及包装 中的加工食品”的标签如不符合标准,不得上市销售。
各标准的目的及内容包括明确商品品质责任的“生产者及进口商 标识”,为方便消费者选择并避免事故的“名称、期限及添加剂”,以及 “过敏源物质标识规定”(针对可能引起过敏的原料,2004年12月当时 除香蕉之外,有义务标识的特定原料包括5种:卵、乳、小麦、荞麦、花 生,鼓励标识的为“准特定原料”包括20种),还有“应区别药物、病人专 用食品、普通食品的标识”。
具体内容参考《食品卫生法》施行细则 第21条。标识旨在预防食品安全危害,因此,除销售用途的商品需严格遵守 标识义务外,即使是免费的赠品也应严格遵守。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①现场销售的非预包装食品;②表面积小于30平方厘米的物品;③商 店为老主顾送货的小箱子。
2。JAS法(农林物资规格化及品质恰当标识的法律)该法旨在规范农林物资的品质恰当标识。细分的4个制度如下:①日本农林规格(JAS规格)制度如符合MS规定则可粘贴JAS标记。非强制粘贴。②生鲜食品品质标识标准(2000年3月制定,2006年修订)该制度规定生产、收获或捕获的生鲜食品,除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或 设置烹饪场所供消费者食用外,销售商应明确标识产品名称、原产地及 内容量。
畜产、农产及水产品的规定,详情可参考农林水产省主页。③加工食品品质标识标准(2000年3月制定,2006年修订)生产加工食品或加工后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时,除设置烹饪场所供消费者食用外,加工食品的容器及包装均应遵守标识规定。
可以省 略的产品特质有详文规定,应事先确认。除统一规定外,应事先确认加 工食品可省略标识的产品特质。除原料产地标识外,2003年9月增设“特色原料(特定产地或有机 农产品等)应明确标识”,且特色原料非100%的情况,应标明配料比例。
①转基因食品品质标识标准特定农产品(2006年当时,包括7种作物和32种食品)及高油酸 油脂“特定转基因农作物”(加工食品原料中重量比例属前三名的原料, 以及超过5%的原料),应予以标识(实施分别生产流通管理的非转基 因农产品,不强制标识)。
3。不当景品(礼品)类及不当标识防止法(景表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景表法规定“限制虚假、夸大等不当标识”。公 平贸易委员会设定公平竞争条约称,经过认可的业者或业者团体可自 主决定标识事项。
4。
健康增进法符合厚生劳动大臣认可的营养标识标准的营养成分、热量(自主标 识)等规定之外,针对某些食品限制使用类似于药物或可能导致消费者 误解其功能和效果的标识(营养食品)。厚生劳动省规定,如食品的安 全和有效性符合标准,根据《健康增进法》第26条,及《食'品卫生法》施 行细则第21条第1项1号中特定保健食品及营养功能食品的条款,对 其标识的成分及表示方法均有详细规定。
5。其他《计量法》第12条规定了特定商品应标识密封时的特定物象。 即“内容量”的计量单位和公差存在标识的例外情况。注:如《JAS品质标识标准》或《公平竞争条约》已有相应规定,则优先适用。地方公共团体的品质标识标准如调理冷冻食品(东京都、神奈川县等)等,各都道府县可能存在不 同规定。
品质标识指南JAS法未设定标识标准,但为方便消费者选择特就以下品种设置 了品质标识指南,鼓励实施相应标识。如鱼卵加工品、薏苡食品、含维 生素C糕点、半发酵茶等、烤肉的调味汁、矿泉水类(容器装水)、乌龙 茶饮料、即食酱汤、早餐谷物、红茶饮料、花生制品、蔬菜水果。
如上所示,有多部法律均设有标识的相应条款,应事先确认。此外,设定目的不同导致标识的具体方法和特例有差异。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