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可享受的契税减免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 4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 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可享受的契税减免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1) 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 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 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 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 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 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 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全部
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 4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 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可享受的契税减免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1) 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 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 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 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 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 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 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 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 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 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 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3) 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 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 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4) 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 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 属,免征契税。
(5) 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 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6) 资产划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划 转(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 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 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 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免征契税。
(7) 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 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 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 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 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 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 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 发[2010] 2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 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 14号),企业改制重组还可 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① 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 59号)的规定执行。
②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 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 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并完善非货币 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 税等相关政策。
③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 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 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 营业税。收起